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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BOI奖励投资的政策及条文
2008-07-20 15:40  文章来源:泰国BOI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由于原促进投资的政策已使用了较长时间,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但在 1997 年的经济危机后,泰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政府的税收达不到预定的目标,国家公共债务的增加,因而影响了政府的财政地位。除此以外,世界经济和投资形式发生了变化。投资促进委员会因此调整了投资政策,为投资者提供税务方面的优惠投资待遇,适应目前的经济和投资形式的发展。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 取消 1993 年 4 月 9 日签署的投资促进委员会第 1/2536 号公布关于奖励投资的政策及条文。
第二 与此份公布的内容不一致的其它条文,将视此份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三 在给与投资优惠待遇时,投资促进委员会制定了如下政策。



奖励投资的政策


为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适应目前的经济形势及未来的经济趋势,投资促进委员会制订了以下的投资政策:

(1) 更有效地利用税务优惠,对真正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项目,以管理及良好组织管理的原则给予税务方面的优惠。获得优惠投资的企业必须向投资促进委员会报告其业绩,以便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给予该年度的免税优惠。
(2) 支持各工业企业健全生产标准及质量体系,以增加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推行以获得 ISO9000 国际质量标准或其它相等的国际标准。
(3) 调整泰国投资措施使之和国际贸易与投资协议相一致,取消对出口额的限制及限定使用国内配件的规定。
(4) ( 4 ) 给与边远地区或收入低的地区和设施未完备的地区提供特别优惠待遇,税务优惠权益最高。
(5) 仍然重视中、小型企业的投资,申请优惠投资的最低投资额为一百万泰铢(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
(6) 重视以下类别企业的投资:农业及农业加工业、人才及科技发展企业、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处理等等。



审批项目的准则


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批申请优惠投资项目的原则如下:

1. 投资额在五亿铢以下者,(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审批原则如下:
(1) 增值额必须不低于收入的 20% 。但电子产品及其配件、农产品加工业和特别允许的项目除外。
(2)
新的投资项目,负债额与注册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三比一。扩大业务的项目,则视其实际状况而定。
(3) 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全新的机器设备,若使用旧机器 , 必须得到可信任的机构验证,并获得投资委的特例批准。

(4) 必须有足够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投资委将着重审核其工厂所在地及处理污染的方法。

2.2 投资额五亿铢以上者(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按 2.1 的规定执行,并附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2.3 . 独一承包项目和国营企业私有化的项目,投资委则使用 1998 年 5 月 25 日国务院的公布,核审如下:
(1) 国营企业的投资项目,不给予优惠待遇。
(2) 所有权归国家的承包项目,国家的有关机构若想让承包者获得优惠投资的权益,必须在宣布投标前申请优惠投资。在招标时必须向投标者公布该项目所获得的优惠权益。投资委将不给予需付报酬给国家的承包者任何优惠,除非是某些合情合理的国家投资所应得的报酬。
(3) 国家的项目让私人投资并拥有所有权 (BUILD OWN OPERATE), 包括让私人以租金作?报酬去租赁或管理,投资委将按常规给予优惠投资待遇。
(4) 国营企业私有化的项目,当该企业已不属于国有后,投资委将考虑企业扩大部份的优惠投资待遇。


3. 外商持股条例


为方便外商在工业企业方面的投资,投资委放宽对外商的持股限制,审批规定如下:
1. 以下行业泰籍投资者的持股量必须不低于 51% :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开采矿业和 1999 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中的服务行业。

2. 工业企业的投资,无论生?场所设在何处,允许外商持大股或全部股份。
3. 合理的情况下,投资委将对某些行业规定外商投资的持股比例限额。



按业绩给与优惠待遇的原?


为有效地给予税务方面的优惠待遇以及检查所给予的优惠待遇是否正确、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使投资者在管理和组织上更优良。投资委规定,获优惠待遇的投资者必须向投资委报告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准许享受该年度的优惠待遇。

条例以外的规定


以上条例是投资委审核给予扶助投资、享受优惠待遇的常规条例,条例以外规定如下: 1. 给予优惠投资的业务种类有另外规定的税务方面的优惠

2. 经分析有特殊的理由可成为特列类别的项目

3. 为放宽设在罗勇府和廉差挽的工业区的项目仍可享受第三区的优惠待遇,规定各工业区若在此份新的投资政策生效以前申请成为优惠投资的工业区,则设在上述工业区里的项目,可享受原第三区的优惠待遇 , 有效期至二 00 四年。
4. 设在第二区或第三区的工业区或工业村里的项目,(这些工业区或工业村必须在此份新的投资政策生效以前申请成为优惠投资的工业区)可按投资委第 1/2536 号公布享受税务方面的优惠待遇如下:
4.1 设在第二区的工业区或工业村里的项目,规定如下:( 不包括设在罗勇和廉差挽的工业区)
(1) 进口税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机器,给予减免一半进口税。

(2) 获免缴法人所得税七年。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 ISO9000 国际质量标准或其它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按上述要求办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一年。
(3) 获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的进口税一年。
4.2 设在第三区的工业区或工业村里的项目,包括设在罗勇和廉差挽的工业区的项目,规定如下:
(1) 获免缴机器进口税。
(2) 获免缴法人所得税八年。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 ISO9000 国际质量标准或其它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按上述要求办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一年。
(3) 获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的进口税五年。
(4) 内销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料获减免百分之七十五的进口税,每次获准期为一年,共为为五年。在泰国没有生产质量相当、数量不够供应的原料,方可进口。设在廉差挽里的工业区不在此列。

(5) 获免缴法人所得税期满后,再获减免上述税项百分之五十,为期 五年。
(6) 允许把水、电和运输费的两倍作为成本扣除,从项目有收入之日起,为期十年。
(7) 可把基础设施的安装和建设费的百分之二十五从净利润中扣除。获准优惠投资的企业 , 从企业有收入之日起十年内 , 可选任何一年或几年扣除上述费用。企业资产的折旧费仍按常规扣除。

5. 搬迁到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区里的项目(这些工业区或工业村必须在此份新的投资政策生效以前申请成为优惠投资的工业区)可按投资委第 1/2536 号公布享受税务方面的优惠待遇如下:
5.1 搬迁设在第二区的工业区或工业村里的项目,规定如下:( 不包括设在罗勇和廉差挽的工业区)获免缴法人所得税七年。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 ISO9000 国际质量标准或其它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按上述要求办到,将被削除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一年。
5.2 搬迁设在第三区的工业区或工业村里的项目,包括设在罗勇和廉差挽的工业区,规定如下:
(1) 获免缴法人所得税八年。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 ISO9000 国际质量标准或其它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按上述要求办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一年。
(2) 获免缴法人所得税期满后,再获减免上述税项百分之五十,为期五年。

(3) 允许把水、电和运输费的两倍作为成本扣除,从项目有收入之日起,为期十年。
(4) 把基础设施的安装和建设费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成本扣除。获准优惠投资的企业 , 从企业有收入之日起十年内 , 可选任 何一年或几年扣除上述费用。企业资产的折旧费仍按常规扣除。
若要享受 4 和 5 条规定的优惠待遇 , 必须在 2004 年 12 月 30 日前向投资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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