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汇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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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04 15:49 文章来源: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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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
1.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
由财政部授权中央银行,执行关于对外汇买卖,币兑换的管理与规定,凡需要进行各类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必须前往外汇指定表行办理。受准经营外汇业务者,只能从事接收购买旅行支票和外币,及从事出售外币现钞等业务。对于用作国际清偿支付的货币,应用何种货币单位并无限制规定,但大多数均以美金单位进行支付。
2.外汇和泰币的规定:
1.国外外汇入境,数额不受限制,但应在外汇入境7日内,将该外汇卖给或存入设立在本国的外汇指定银行,但居住地在国外者、受准在泰国临时居留三个月以下者、外国驻泰大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者、联合国特别专家或机构、以及其它在泰国享有特权的工作人员不在此限。国内经营者有实际经济活动者,为防范外汇风险,可与国内外汇指定银行签订外汇买卖协议。
2.泰币:从国外携带泰币入境,数额不受限制。但携带出境则每次不得超过50,000铢。
3.银行外汇存款:
1.本国人的外汇存款,允许在国内任一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1.1存款的来源必须是外汇收入,或是离岸业务机构所提供的借款。
1.2存款人必须出示其具有在三个月内以外币偿付外国人员、外汇指定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或泰国工业资金公司的责任证明文件,其存款额不得超过该证明文件所载的外币偿付额。
1.3以外币现钞存款,每天存入额不得超过美金2,000元。
1.4从外币存款户提取外汇支付国外人员、外汇指定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或泰国工业资金公司,必须按外管机关规定出示证明文件,或者提取后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折换成泰币。
1.5存款户内之存款额,个人账户不得超过美金500,000元,或相当的其它外币额,法人单位不得超过美金5,000,000元,或相当的其它外币额。
2.非国人的外汇存款,居留地在国外者,允许在国内任一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存款而不受限制。存入款必须来自国外,或是国内人偿还债务的偿还款,或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的信贷款,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供附加文件。
3.非国人的泰币账户,允许在国内任一外汇指定银行开立泰币账户,存入账户的泰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该泰币系由国外携入的外汇,或从非居住者之外汇账户中提取外汇,经过兑换所得到的。B.该泰币系由居留地在国外的存款人所开立的泰币户口转移过来的。C.该泰币系从国内人员所取得的入口货品款和债务履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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